宜宾公积金新规:允许“先提后贷”住房商业贷款记录不影响套数认定

2024-03-21 12:14:02来源:中国网阅读量:10737    

3月20日,四川省宜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优化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允许“先提后贷”

通知提出,允许“先提后贷”政策。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公积金缴存余额,购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贷款金额和提取购房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金额。该政策有效期为一年。

宜宾市公积金中心解释称,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可先申请同一套住房的购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提取后剩余账户余额,按照缴存余额30倍进行额度计算,已提取的金额不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例如:缴存职工购买房屋总价为100万元的商品房,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15万元,若想申请50万的公积金贷款,可在留够账户余额的30倍即1.67万元后,办理13.33万元的购房提取。若想申请70万的公积金贷款,可在留够账户余额的30倍即2.34万元后,办理12.66万元的购房提取。

贷款额度保底:未提取的,最低贷35万元

同时,执行公积金贷款额度保底政策。缴存职工购房时未提取公积金且有足够的偿还能力的,单方缴存公积金按照“存贷挂钩”缴存余额30倍计算不足35万元的,按35万元计算可贷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按照“存贷挂钩”缴存余额30倍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可贷额度。最终贷款金额结合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还贷能力、负债情况、贷款期限及所购房屋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该政策有效期为一年。

宜宾市公积金中心解释称,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同一套住房未申请购房提取的,单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时,按照缴存余额30倍计算不足35万元的,其他贷款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将贷款额度提高至35万元;双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时,按照缴存余额30倍计算不足50万元的,其他贷款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将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同一套住房已申请购房提取的,不再享受此保底政策,按照缴存余额30倍计算实际贷款额度。

例如: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单职工缴存余额为5000元,按照原来政策计算缴存余额30倍可贷额度为15万元。按照新保底政策,在可贷成数、可支配收入、工资基数等贷款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按照35万元进行审批。双职工缴存余额合计为1.2万元,按照原来政策计算缴存余额30倍可贷额度为36万元。按照新保底政策,在可贷成数、可支配收入、工资基数等贷款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按照50万元进行审批。

住房商业贷款记录不再影响公积金贷款

宜宾市还将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以缴存职工家庭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公积金贷款记录、异地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宜宾市公积金贷款记录作为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依据,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笔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该政策有效期为一年。

宜宾市公积金中心称,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计算缴存职工家庭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只计算公积金贷款记录。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笔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文件还要求,取消提取公积金后申请贷款时间间隔,取消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后申请公积金贷款需间隔6个月的时间限制,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查看6个月内是否发生过公积金提取。

调整“还款方式变更”“缩短贷款期限”时间限制,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间,申请“还款方式变更”“缩短贷款期限”时间间隔由三年调整为一年。办理过“还款方式变更”“缩短贷款期限”业务的缴存职工,间隔一年后可再次申请办理同一类型业务,不同业务之间不受1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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